榕黎院学〔2020〕34号——关于印发《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20年修订,22年适用)

发布时间:2022-11-30 点击数:4773 信息来源: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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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

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现将《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系遵照执行。

    附件: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学工处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bet5365最新线路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学〔2020〕5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学工、教务、总务、团委等单位,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陈伟伟

 员:  灵、刘锦源

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一档助学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扶困优先。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需要面向全院招聘外,一般岗位只招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且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十三条 院内各用工单位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

(一)用工单位要及时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二)用工单位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用工单位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用工单位要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安全、不健康以及不适合学生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单位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单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1)不遵守用工单位的纪律或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3)未经用工单位同意随意离岗的;

4)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5)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作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并在次月15日之前报送学院财务部门;

(三)勤工助学酬金采用现金领取方式,由学院财务部门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