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婚丧及伤病住院慰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点击数: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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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婚丧及伤病住院慰问实施办法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福利管理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半年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慰问事由包括结婚、丧葬、伤病住院。

第四条  教职工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凭结婚证复印件申请领取结婚礼金,标准为300元/人。婚嫁双方同在学校工作且符合第二条的,凭结婚证复印件可申请领取两份结婚礼金。

第五条  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可申请领取丧葬慰问金,标准为200元/人。

第六条  教职工本人因伤病住院,可申请领取伤病慰问金,标准为300元/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慰问范围之内:

(一)尚在试用期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二)因酗酒、违法违纪或违反师德师风等行为造成伤亡的。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